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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和中醫的三個療程如下:

第一階段:循序漸進停用西藥

西藥抑制皮膚疾病,因此,一旦您停止使用西藥,大多數情況肯定會惡化。因此,停用西藥是要表現出皮膚病的原始外觀,這通常是需要心理建設

因此在治療開始時不要停止使用西藥,無論是外用還是內用,然後在病情穩定後慢慢停止使用西藥。

從每天一次更改為每兩天一次。每天一次,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西藥的使用。

第二階段:中藥介入治療

經過第一階段後,並逐漸移至第二階段。此時您最需要的就是耐心!

皮膚疾病有很多干擾因素,因此在第一次就診時醫生要求改善飲食和充足睡眠

但是大多數人很難完全戒掉誘發皮膚病的食物,因此效果無法立竿見影。

或者,晚上工作超過12點才真正上床睡覺,而且身體沒有很好的休息時間,即使有效,也很慢。

病程越長,皮膚上累積的毒素越多,因此藥物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才能有效。

根據經驗,此時有80%的患者在沒有良好溝通的情況下放棄。真可惜,因為在此期間,症狀將開始改善。

第三階段:改善就在眼前

如果您可以堅持到這一階段,症狀將開始改善,皮膚過敏或是紅疹的範圍會開始減少。

皮膚的改善是顯而易見的,並且很難逆轉。有時你可能覺得血壓與皮膚無關,但是控制好血壓更好,反而皮膚自然會好轉,這也意味著血壓是皮膚炎的根本原因。

在我們的實際治癒的案例中,許多人都是漸漸捨棄西藥,轉向中醫治療,都獲得不錯的效果,而且復發的機率相當低

因此透過我們數十年的行醫經驗,讓你獲得改善各類皮膚炎的機會!
請立即尋求廣和中醫的協助,我們為您客製化專屬改善計畫!

廣和中醫診所位置:

廣和中醫深獲在地居民的一致推薦,也有民眾跨縣市前來求診

醫師叮嚀:病狀和體質因人而異,須找有經驗的中醫師才能對症下藥都能看到滿意的減重效果。

廣和中醫數十年的調理經驗,值得你的信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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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本書特色:

  鑒於司法官、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,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,為落實「一本書主義」,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,改版特色如下:

  一、基本觀念
 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,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,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。

  二、補充文章見解
 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,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,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,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。

  三、整理近年重要修法
 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,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,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。

  四、補充實務見解
 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,並標示重點,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。

  五、筆者個人碎碎念
  藉由「本題關鍵字」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,佐以筆者《MURMUR》及《NOTE》,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,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。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海青


  政大財經法組
  律師高考及格

 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,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。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,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,仍斷然予以拒絕,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,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,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,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,對自己不利就反擊。

  為人處事,奉此為圭臬。考試與工作,共勉之。

溫拿

 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
  律師高考及格
  右投/右打
  守備位置:投手、游擊手
  背號:52

 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,所以別名「溫紅」,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,成為真正的「溫拿」。:)
 

目錄

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
2015年2月~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‧I-3
2018年1月~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‧I-12
基本概念 ‧I-16

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
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‧1-3
壹、保險制度功能 ‧1-3
貳、界定「保險」 ‧1-3
參、類似保險? ‧1-4
題型 1-1-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【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】 ‧1-5
Try again 【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】 ‧1-8
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‧1-9
壹、危險 ‧1-9
題型 1-2-1 危險偶發性、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
【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1-12
Try again 【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】 ‧1-17
題型 1-2-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【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】 ‧1-19
貳、補償需要性 ‧1-23
題型 1-2-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
【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】 ‧1-24
參、共同團體 ‧1-26
肆、有償性 ‧1-27
伍、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‧1-27

Chapter 2 保險契約
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‧2-3
壹、雙務契約 ‧2-3
貳、不要式契約 ‧2-3
參、不要物契約 ‧2-5
題型 2-1-1 要物契約、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
【102司法官第3題】 ‧2-7
題型 2-1-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,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
【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2-11
Try again 【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】 ‧2-17
肆、最大善意契約 ‧2-18
題型 2-1-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?
【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】 ‧2-19
Try again 【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】 ‧2-22
第二節 附合契約 ‧2-23
壹、行政管制 ‧2-23
題型 2-2-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
【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】 ‧2-23
貳、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‧2-27
題型 2-2-2 投資型保險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
【104台大丙、辛組第4題(節錄)】 ‧2-31
題型 2-2-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、保險人說明義務
【108高考法制第4題】 ‧2-36
參、保險約款之解釋 ‧2-42
題型 2-2-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、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
【94司法官第4題】 ‧2-42
肆、保險約款之效力 ‧2-47
題型 2-2-5 絕對強制規定、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
【94律師第4題】 ‧2-48
Try again 【101高考法制第4題】 ‧2-50
題型 2-2-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
【106年台大丙、辛組第3題】 ‧2-53
題型 2-2-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、內容控制
【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(節錄)】 ‧2-59

Chapter 3 保險利益
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‧3-5
題型 3-1-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?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?
【75司法官第4題】 ‧3-6
題型 3-1-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?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?
【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】 ‧3-9
題型 3-1-3 「家屬」及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」的認定
【 80司法官第4題】 ‧3-11
題型 3-1-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、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
【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3-14
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‧3-18
題型 3-2-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、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
【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】 ‧3-18
題型 3-2-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、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?
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【107司法官第3題】 ‧3-22

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
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‧4-3
壹、概說 ‧4-3
題型 4-1-1 最大誠信原則、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
【96律師第4題】 ‧4-9
Try again 【93台大丙組第3題】 ‧4-14
題型 4-1-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?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?
【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(節錄)】 ‧4-15
Try again 【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(節錄)】 ‧4-17
Try again 【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(節錄)】 ‧4-17
Try again 【103台大丙、辛組第4題(節錄)】 ‧4-20
題型 4-1-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【83司法官第4】 ‧4-22
Try again 【107調查特考第3題】 ‧4-25
題型 4-1-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、保險費返還
【104台大丙組第4題】 ‧4-26
Try again 【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】 ‧4-30
Try again 【108台大丙組第2題】 ‧4-31
題型 4-1-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、解除權行使對象
【89司法官第4小題節錄】 ‧4-34
Try again 【104高考法制第3題】 ‧4-40
貳、違反效果 ‧4-42
題型 4-1-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、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
【92司法官第3題】 ‧4-46
Try again 【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50
Try again 【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】 ‧4-50
Try again 【8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51
題型 4-1-7 告知義務違反、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
【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51
題型 4-1-8 進階題─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、通知義務之違反與
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【100司法官第3題】 ‧4-56
題型 4-1-9 進階題─重要性、健康險目的性限縮「不得免責」
【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】 ‧4-65
Try again 【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】 ‧4-69
Try again 【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70
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‧4-77
題型 4-2-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
【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77
題型 4-2-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、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
【101年台大丙、辛組第1題第2小題】 ‧4-83
Try again 【103地特法制第4題】 ‧4-85
Try again 【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】 ‧4-85
題型 4-2-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
【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】 ‧4-86
題型 4-2-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、違反通知義務
【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】 ‧4-88
題型 4-2-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、比例給付保險金
【105律師第3題】 ‧4-91
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‧4-99
題型 4-3-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、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?
【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】 ‧4-99
第四節 救助義務 ‧4-103
題型 4-4-1 救助費用償還、人身保險是否適用?
【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4-103
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(特約條款) ‧4-110
題型 4-5-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【95政大風管所第3題】 ‧4-110
題型 4-5-2 保險法第68條、第69條之評析
【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】 ‧4-113
題型 4-5-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
【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】 ‧4-114
Try again 【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】 ‧4-116
題型 4-5-4 進階題─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
【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】 ‧4-119

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
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‧5-3
題型 5-1-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「故意」
【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】 ‧5-4
Try again 【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】 ‧5-6
題型 5-1-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「重大過失」及代理人之「故意」?
【90律師第3題】 ‧5-7
題型 5-1-3 使用人之故意、過失相抵【103司法官第2小題】 ‧5-10
題型 5-1-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
【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5-15
題型 5-1-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
【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】 ‧5-19
Try again 【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】 ‧5-21
題型 5-1-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
【93高考法制第4題】 ‧5-22
題型 5-1-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
【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(節錄)】 ‧5-23
第二節 給付數額(不足額、超額保險) ‧5-29
題型 5-2-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?【 99律師第4題】 ‧5-30
題型 5-2-2 不足額保險、超額保險【93輔大乙組第3題】 ‧5-33
題型 5-2-3 不足額保險【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】 ‧5-35
題型 5-2-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【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】 ‧5-37
題型 5-2-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【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】 ‧5-40
題型 5-2-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、善意超額保險
【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】 ‧5-41
題型 5-2-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?「部分損害」後契約
之效力如何?【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】 ‧5-44
題型 5-2-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
【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】 ‧5-47
題型 5-2-9 「超額定值保險」的理賠【81司法官第4題】 ‧5-48

Chapter 6 複保險
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‧6-3
題型 6-1-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【99司法官第3題】 ‧6-5
題型 6-1-2 人身保險、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?
【98台大丙、辛組第4題】 ‧6-9
題型 6-1-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、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
【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】 ‧6-13
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‧6-20
題型 6-2-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、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?
【85司法官第4題】 ‧6-23
題型 6-2-2 善、惡意複保險之效力【88律師第3題】 ‧6-25
題型 6-2-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、善意複保險之效力
【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】 ‧6-27
第三節 保險競合 ‧6-32
題型 6-3-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【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】 ‧6-34
題型 6-3-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
【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】 ‧6-36

Chapter 7 保險代位
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、適用範圍及限制 ‧7-3
題型 7-1-1 保險代位之目的【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】 ‧7-4
題型 7-1-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【95司法官第4題】 ‧7-6
題型 7-1-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?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
【96台大丙組第4題】 ‧7-9
題型 7-1-4 保險代位之限制【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】 ‧7-16
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‧7-19
題型 7-2-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、被保險人優先原則
【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】 ‧7-19
題型 7-2-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【89台大丙組第4題】 ‧7-21
題型 7-2-3 綜合題─保險代位【85台大丙組第4題】 ‧7-23
第三節 妨礙代位 ‧7-28
題型 7-3-1 妨礙代位【99政大風管所第1題】 ‧7-28
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‧7-31
題型 7-4-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【98律師第4題】 ‧7-33
Try again 【99台大丙、辛組第1題第3小題】 ‧7-37

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
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‧8-3
題型 8-1-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?
【94東吳C組第4題】 ‧8-6
題型 8-1-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?
【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】 ‧8-7
題型 8-1-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、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
【103律師第3題】 ‧8-9
Try again 【93司法官第4題】 ‧8-14
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‧8-17
題型 8-2-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、代位權時效
【97律師第4題】 ‧8-17
題型 8-2-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【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】 ‧8-21
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‧8-26
題型 8-3-1 保險人參與權【100律師第3題(節錄)】 ‧8-26
Try again 【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】 ‧8-31
題型 8-3-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【99司法預試第2題】 ‧8-33
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‧8-36
題型 8-4-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
【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8-36
Try again 【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】 ‧8-42
第五節 保證保險 ‧8-45
題型 8-5-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
【96司法官組第4題】 ‧8-45
題型 8-5-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
【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8-49

Chapter 9 人壽保險
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‧9-3
題型 9-1-1 主動給付保險金、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
【105司法官第3題】 ‧9-3
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、兒童保單之禁止 ‧9-13
題型 9-2-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【90司法官第4題】 ‧9-13
題型 9-2-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、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
【94台大丙組第3題】 ‧9-15
題型 9-2-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【104政大第4題】 ‧9-20
題型 9-2-4 第105條、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、契約聯立之效力
【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】 ‧9-24
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‧9-28
題型 9-3-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】 ‧9-31
Try again 【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9-33
題型 9-3-2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
及義務免除【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9-33
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‧9-37
題型 9-4-1 受益人之指定權【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】 ‧9-37
題型 9-4-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
【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】 ‧9-41
題型 9-4-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【95律師第4題】 ‧9-44
題型 9-4-4 受益權之喪失【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9-46
題型 9-4-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、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
【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】 ‧9-50
Try again 【77司法官第4題】 ‧9-56
第五節 團體保險 ‧9-57

Chapter 10 傷害保險、健康保險
第一節 傷害保險 ‧10-3
題型 10-1-1 意外事故之「外來性」
【105司特、調特、公證人第4題】 ‧10-4
Try again 【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】 ‧10-7
題型 10-1-2 意外事故之「非自願性」
【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】 ‧10-9
題型 10-1-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【100成大乙組第2題】 ‧10-11
第二節 健康保險 ‧10-15
題型 10-2-1 健康保險事故、傷害保險之「意外」
【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】 ‧10-15
題型 10-2-2 日間住院、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
【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】 ‧10-20
題型 10-2-3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
【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】 ‧10-23
題型 10-2-4 健康保險「復效」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
【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】 ‧10-26
 

八版序

  鑒於108年度司法官、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,保險法配分也倒退至民國100年的25分,票據法更是被閹割了,摯友吾猛龍的經典著作也因此宣告絕版,所以筆者利用寶貴下班閒暇之餘,針對本次考制變更,燃燒生命完成大幅改版,雖稱不上曠世巨作,但可謂是筆者嘔心瀝血之作。

  筆者在放榜後都會上PTT國考版爬文,觀察每年上榜考生的推薦用書及準備考試方式,發現考生大多沒有時間可以將教科書、參考書、解題書全數看完,因此本次改版除了增加近年司律、法研所考題,並在原有題目內放入較多的基礎觀念,同時補充學者文章及實務見解,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,以便讀者能夠通古博今,再加上筆者個人對於保險法的理解,以因應近年活潑考題,冀使考生落實「一本書主義」,在有限的時間內可以盡量取得保險法的25分。特此感謝海青學長打下的基礎,才能使本次改版趕在二試前完成,畢竟筆者從每章節的WORD檔敲鍵盤一字一字而成,如果沒有原本內容可供參考,大概要等到2020才會看到這篇序了;筆者也在這邊向期待本次改版的粉絲、讀者說聲抱歉,讓你們久等了。

  回顧2017-18年,除了埋首工作之外,似乎沒有特別可以拿來說嘴的小事,律師生涯也即將步入第三年,隨著時間的過去,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,會發現自己身上一點一滴的改變(包括但不限於體重),慶幸一路上有許多前輩、學長姐弟妹的教導與扶持,特別感謝恩師、KB師的教導,感謝事務所老闆的照顧,特別是杰律師、李律師、高律師,謝謝您們的指導與包容;另外,藉此分享恩師時常勉勵我們的一句話:

  人生沒有好壞,只有變化;沒有高低,只有曲折

  或許當下會覺得是件壞事,但未來回過頭來看,其實也沒有多大不了,甚至可能是人生的轉捩點;或許會覺得人生順遂與否而有高低起伏,就向波浪一樣有高有低,可能認為面臨人生的低潮,但橫過來看,會發現其實人生只是曲折,不變的是自己正往著未來慢慢前進,在中間彎曲的道路上見識人生酸甜苦辣。

  一本書的完成,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,感謝曉玉學姊這幾年的照顧、聆聽與反饋,走在出版的這條路上有妳真好;也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提供許多實務見解,讓本書盡善盡美。感謝芸慈賣命帶法服讀書會,讓接在後面上保險法的我,必須重新閱讀文章並摘要,並作為本次改版基礎;感謝鸝靚的「激勵」,更確立本次改版的決心及進度;感謝讀家「鍾禾」提供許多改版意見;感謝社長皓寧伴我度過在法服社辦改書的夜晚;感謝政大財法組型男致和從去年起便跟我一起討論改書方向及內容;感謝ㄌㄌ跟三元幫我開法院大門;感謝Jango 寫完交稿後馬上來嗆我趕快交稿,不過筆者以德報怨,在此特別向讀者們推薦Jango所著《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》,因為Jango真的很屌,不管做甚麼都很衝很認真,請各位讀者用手上的新台幣把他的書買到下架。

  最後,感謝我的家人與倩,有你們的陪伴、包容與支持,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。

溫拿
2019年8月
誌於法服社辦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5407032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560頁 / 17 x 23 x 2.8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8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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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連載

第四章 要保人之義務
 
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
一、概說
(一)告知義務人:
1.要保人
2.被保險人(法未明文,但學說實務肯認)
【詳參4-1-2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?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?】
(二)告知時期:
1.訂約時V
2.復效時?
(1)肯定說[1]:避免被保險人待健康狀況惡化後,再申請復效,加重保險人的負擔,故應要求再次的告知義務。
(2)否定說[2]:條文明定「訂約時」,且保險人於訂約時已將整個保險契約承保期間之危險加以估計,自無加重負擔之疑慮,若有逆選擇之疑慮,宜透過危險增加之規定處理。
(三)告知範圍
1.書面詢問事項:限於保險人以書面詢問,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。
2.重要事項:足已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。【題型4-1-9】
3.義務人所知悉事項:
(1)「明知」該重要事項V
(2)「可得而知」(過失而不知) 該重要事項?
→通說採肯定見解,但葉啟洲老師認為不論是重大過失或輕過失不知該重要事項之存在,均不負告知義務,則無異課予告知義務人負有調查危險相關事項的義務。
(3)2015年2月4日修法內容
→2015年2月4日修法刪除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之「故意」、「過失」等主觀要件之文字,但觀其立法理由,係為排除保險人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違反告知義務時的解除權;況且,「隱匿」一語本指故意所為,而「遺漏」一詞後面加入不實說明,應有將限縮為「故意」的用意。
 
4.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
葉啟洲老師主張保險人應盡到其適當調查義務,故類推適用第62條第2款
→若保險人委託之醫師施以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疾病卻疏未發覺,應可認為係保險人「無法諉為不知者」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即不負告知義務。【詳參4-1-2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?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?】
 

 

 

 

... 丨本文由小陳茶事原創 丨首發於一點號:小陳茶事 丨作者:村姑陳 《1》 這兩天跟S師傅聊天。 他居然說了一句我爸才會說的話:這麼些年,這麼努力,終於打下了這份家業。 跟大學畢業時老爸給我買房後說的話如出一轍:有了房子你就有家業了,以後要好好成就一番事業,別辜負我和你媽的期望。 中國人,不論是城裡的,還是城外的,不管是老的,還是中年的,不管是什麼文化程度,其實,深究到骨子裡,都一樣。 就是要有家,有業。 要修身,齊家,治國,平天下。 修身,比較容易,管理好自己就行。君子獨善其身嘛。 但是,要齊家,要把家業給建立起來,要讓家族興旺起來,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了。 S師傅用了將近十年的時間,苦心鑽研白茶,苦心經營白茶,才在茶圈裡小有了名氣,並且,建下了這麼一個大廠。 這廠里的一磚一瓦,一個水篩,一把掃帚,都是他辛苦賺回來的: 做茶的時候,天天晚上盯著茶青,盯到半夜三更。早晨5點就起來準備曬茶青,一天就睡三四小時。 運茶青的時候怕嬌弱的茶青被悶壞,一路開著窗戶從深山裡開出來,那冷風灌得,渾得有冰冷,幾乎要靈魂脫竅..... 挑撿和分選的時候,怕工人手粗,弄傷了銀針,每次都是自己親力親為。那工序白毫滿天飛,頭頂,睫毛,肩膀,鼻尖,但凡身上稍平的地方,全都被白色的白毫覆蓋上了,遠遠看上去,就是一個沒穿紅衣服的聖誕老人,蠻可愛的。 而其實,稍微抖動一下睫毛,白毫就會往眼睛裡掉落,癢癢地很不舒服,沒幾天眼睛就紅了一大片。 更難受的是,由於空氣里全是飄浮的白毫(高山茶白毫太多),沒呼吸幾下,白毫就會自動鑽進鼻腔里,打噴嚏還是輕的,最怕是白毫吸進去了,想打噴嚏又打不出來,癢得幾乎想把鼻頭給揪下來..... 然而,這些辛苦,可都算沒有白費。 才幾年的時間,他就鳥槍換炮,碩大的廠房就這麼被他建起來了。一躍成為全村最靚的仔。 按李麻花的話說就是:太姥山版的霸道總裁范兒~~~ ......... 《2》 S師傅發出感慨的時候,我們站在三樓的陽光房裡,正在檢查昨天的茶青的萎凋情況。 有點偏西的陽光從窗戶的位置照進來,灑在新做的木地板上。這層樓的水泥地上,搭了十厘米高的榻榻米,架空了,以隔絕水汽,確保乾燥。 榻榻米的木板是原木紋的,直接割開就做成板的那種,如果不是四周放上了制茶的工具,鋪上一塊羊毛毯,支個火爐,這就是一個北歐風的閣樓了。 冬天的時候,倚在板壁上,呼吸著木板的原木香氣,蓋上厚毛毯,看一本百年孤獨,真愜意。 好似置身在一個漫天飛雪的森林小屋裡一般。那種童話里的小木屋。 (李麻花:你不是最討厭看加西亞馬爾克斯嗎?村姑陳:催眠還是可以的。) 下午的陽光,從四周特製的透明材料里灑進來,有熱度,卻輕微,絲毫沒有直接灑在皮膚上時那種灼人的熱度。 仿佛穿上了一件防曬衣,並且是一件又通風,又透氣,還防曬的特殊材料製作的防曬衣。既能保護皮膚 難怪大家都要改造茶廠,在最頂層建起一個巨大的陽光房。 原來,這些特殊的材料,可以讓茶葉避免遭遇到太陽過烈時釋放出來的強大紫外線刺激,讓陽光的照射一整天都處於恆定的狀態。 人工調節了陽光的強度和紫外線的烈度,讓陽光可以溫柔地為人類所用、溫和地為茶葉所用,省下了從前看著陽光的變化,不停搬茶進出的苦惱和繁瑣。 並且,茶葉可以享受到的恆定光照時間更長,萎凋出來的茶葉品質更高。 可以說,陽光房,是可以與萎凋槽相媲美的,人類制茶史上一個了不起的大發明。 萎凋槽解決了陰天和雨天萎凋茶青的問題。從前,陰天採下來的茶葉,如果第二天第三天下雨,甚至後面三四天一直下雨或者陰天,空氣中大量的濕氣會影響白茶的萎凋。 而有了萎凋槽,人工模擬風和寬大的槽身,可以挽救這些茶青在陰天和雨天,免遭潮濕空氣悶壞的厄運。 而陽光房,則解決了一天當中有三四個小時陽光過猛,過烈,容易曬傷茶葉、曬紅茶青的問題。 並且,還解決了陰天茶青的日光萎凋問題。 因為有了這些技術上的創新和發明,白茶的品質,才會逐年在提升。 喜歡白茶的人,也越來越多。 ...... 《3》 鳥槍換炮的還有S師傅的水篩。 很早之前,福鼎茶農曬白茶茶青的水篩,是用竹片編的,長方形的竹篩。 採下來的茶青,攤在上面,接受微風的吹拂,接受日光的萎凋。 後來,人們發現,這種水篩,存在著很大的弊端,那就是,編水篩的竹片,是扁條形的,這種形狀,讓水篩可以透氣的縫隙,很少,很細,很窄。 這導致茶青葉片中大量的水汽的蒸發,是從茶青朝上的那一面,也就是與空氣接觸的那一面來完成的。 而茶青靠近竹篩的那一面,接觸到的是竹篩,是大面積的竹片和少量的縫隙,透氣是很慢的,水分蒸發也是極慢的。 這樣容易形成一面快速失水,而另一面含水量仍較高的情況。 不利於茶青的整體萎凋。 於是,有人發明了紗網水篩。 把原來的竹片水篩的竹片,換成了絲網,就像紗窗一樣的那種小細孔網狀物。 茶青鋪在這樣的細紗網上,接近陽光的那面透氣快,底下貼著細紗網的那一面透氣也很快,兩邊幾乎可以同步,讓萎凋的時間,比原來用竹片水篩時,減少了一半的時間。 並且,這種紗網水篩的形狀,不再是從前竹片水篩時的長方形,而變成了直徑一直米多的圓形。 從前一個水篩,要兩個人合抬,一個人搬動的話,如果不小心,容易讓茶青灑在地上。這就浪費了人工。 而改良成這種一米多直徑的圓形水篩之後,搬動這種水篩,一個人就夠了。像是村姑陳這種細胳膊細腿沒什麼力氣的人,也可以一人抬動一個水篩。 這就節省了人工和時間成本。 這樣的改良,雖然只是細小的改動,卻也是個偉大的發明。 當然,今年S師傅家的水篩,又改良了。 從竹製的圓水篩,改成了不鏽鋼的圓水篩。 因為,竹片彎成圓形的篩邊,剛開始使用時,很刮手。當然這不是主要原因,主要原因是,竹片的邊,容易被蟲蛀。 蟲蛀會讓竹邊掉落下很多粉塵,要是沾到茶葉里,那可不衛生了。 換成不鏽鋼的水篩,就省了事。雖然變重了一點,但避免了蟲蛀的問題,安全衛生了。 不過,這種不鏽鋼水篩,造價高,成本高。 一般人,也用不起。 ......... 《4》 S師傅第四個鳥槍換炮的,是電梯。 在之前的文章里寫過。他在廠里建了兩部電梯,給茶葉坐。 剛開始只是聽說,還沒有真正看到過茶青坐電梯,因為春茶季剛開始的時候,茶青並不多,用不上電梯。 到了白牡丹的時節,每天的茶青產量高了,數量多了,那兩部電梯,就派上了用場 。 每天上上下下的,比人還辛苦。 一會兒是運茶青,一會兒是運萎凋好的半成品茶。茶青是用筐裝著的,竹編的筐,襯著綠油油的青葉,別提多好看了。 半成品茶是用塑料袋密封起來的,運下去,運到挑撿車間裡,給挑茶工們去撿剔,去分級。最後等待烘乾。 看著這雖然並不是很高科技,也不是很能代表「現代化」的設備在上上下下,心裡還是很激動的。 畢竟,這窮鄉僻壤的,茶青也用上電梯了呢。 畢竟,能用得上電梯,說明產量上去了,說明產能增加了,說明其它那些附加的隱形的東西,也生成了呢。 其實,給茶青坐電梯以節省時間,武夷山的茶農也做過。 雖然不多,但某些理工男轉行的茶農,搞點滑輪原理之類的小發明,是信手拈來的事。 轉行做茶葉,放棄了本專業,如果不在制茶之餘把本專業利用起來,可不就浪費了大學的四年好時光了麼? 於是,我們就在武夷山的某茶農家裡,看到了好多新發明。什麼橫撕口的泡袋啦,什麼真空包裝的巖茶啦,什麼滑輪原理的電梯啦,什麼自製的溫度濕度機啦,什麼翻斗運青機啦...... 總之,無論是福鼎白茶還是武夷巖茶,被高科技武裝起來的茶農,都是無敵的。 ......... 《5》 其實,茶農們每年都有新變化。 茶山,也每年都有新變化。 比如太姥山上,每年都有新廠在建起,也有老廠在關門。 比如福鼎動車站邊上,每年都有新廣牌在樹立,也有老品牌在撤出市場。 每年的春茶季,也總會有人在討論那些老生常談的話題。 比如,提前採摘。提前上市。 比如,外省的白茶大肆衝擊福鼎白茶。以極粗糙的工藝,以極低的價格。 但是,我們總是可以看到,在這些浮雲背後,是日漸明晰的山河輪廓。 是正在興旺發達的白茶產業鏈,是正在日益精進的白茶制茶工藝。 是正在鳥槍換炮的福鼎茶農們。 他們更新的,不僅是自己的廠房,不僅是自己的設備,不僅是自己的制茶技術,還是有自己觀念和思想。 是的,這才是最重要的,最有競爭力的「鳥槍換炮」。 唯有這樣的鳥槍換炮,才可以讓福鼎白茶這個日漸龐大的產業,生成一棵參天大樹,根深蒂固,根深葉茂,巍峨參差,傲視群雄。 唯有觀念上的提高,才是這個產業,穩定和永久發展的,最強大動力。 那天開茶節,聽到某位業內人士,提到了永續經營。 真心覺得這個想法好。 唯有子子孫孫,無窮匱也,才是真正的,永續經營。 千秋萬代,一統江湖。 ............ 《6》 做茶,就是在做人。 茶,就是制茶師的精氣神。 你是什麼樣的人,就會做出做麼樣的茶。 從前喝方大師的茶,覺得謙和,恬淡,內斂,一般人喝不懂。 後來才知道,那種豐潤的內質,淡定從容的風格,不就是方大師的性格寫照麼? 從前喝S師傅的茶,覺得清新,馥郁。現在喝他的茶,覺得香氣沉鬱的,風格也內斂了一些。 嗯,從鋒芒畢露到稍事收斂,是一個人成熟的標誌,也是一個制茶人,開始進入游韌有餘狀態的標誌。 從今年起,S師傅要進入新階段了。 他又花錢請了國營茶廠的師傅,上山來教做茶。 期待這筆巨額學費之後的茶品表現。 加油! 歡迎關注【小陳茶事】,了解更多白茶,巖茶的知識! 版權聲明:本文歸小陳茶事村姑陳原創撰寫,任何媒體未經允許不得轉載,歡迎茶友們轉發至朋友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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